法務部長邱太三針對同婚提出婚姻自由與契約自由爭議,釋憲案鑑定人劉宏恩指出,在台灣社會脈絡與宗教多元傳統下,未來沒有理由只因為同性婚姻合法化就忽然變成問題 。圖/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台北市政府、同志祁家威聲請同婚釋憲,上月24日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終結,至5日,祁和關係機關法務部都提出書面補充意見,鑑定人劉宏恩副教授也提出意見補充說明書。法務部認為同性婚姻不僅是憲法、法律問題,也涉及文化習俗、宗教及現實社會秩序影響、衝擊。劉宏恩則指出,在台灣社會脈絡與宗教多元包容傳統下,其實不會對宗教或契約自由造成新的衝擊,即便認為有所謂的基本權衝突,也無法得出同婚不應受保障的結論。 3月27日,法務部部長邱太三回應外界對他在憲法法庭所言的質疑,表示「鑑定人劉教授沒有在憲法法庭回答我的二度提問」。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劉宏恩也隨即在臉書貼文說,身為鑑定人,只能在既定程序中基於審判長指示而回答,當時審判長未指示他回答邱的問題,後續程序中也沒有他可以再度發言的機會,並非邱所言「很不幸,劉教授還是沒有再補充」。法務部的書面補充意見說,不論從立法之文義、歷史、體系等解釋方法,難以導出民法婚姻規定容許同性別二人結婚的結論,並舉稱在大法官釋字第452號解釋以前,民法第1002條原規定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更可見民法規定的婚姻是一男一女。法務部再舉例,指民法第995條「當事人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可看出民法「結婚」,其解釋適用應為一男一女。對於大法官對婚姻平權釋憲,法務部也有疑,認為司法違憲審查的功能應該是要「補強」或「促進」民主政治,而不是在對抗民主政治,大法官如將「婚姻自由」擴張解釋及於「選擇與同性別者締結婚姻之自由」,形同課予立法者承認同性婚姻的義務。法務部也認為應考量是否會造成「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衝擊,如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為緩和對宗教自由之衝擊,設有配套規定,像加拿大民事婚姻法明定,教會及其人員可以拒絕為同志證婚,任何人或團體不因為同志婚姻的立法以及宗教自由的行使而被剝奪利益,不因此增加義務或受到制裁。劉宏恩則指出,台灣社會不但沒有單一強勢宗教或政教合一的的歷史背景,在全球宗教多樣性指數(Religion Diversity Index)上,台灣名列全世界第二,台灣社會絕大多數宗教對於其他宗教神祇的存在採取多神論與包容的立場,宗教間的衝突或宗教自由的爭議相當罕見。他認為邱太三提出的婚姻自由與契約自由爭議,在我國的社會脈絡與宗教多元傳統下,不曾構成社會問題或法律問題,未來也沒有理由只因為同性婚姻合法化就忽然變成問題。 劉舉例,士林靈糧堂「大堂及副堂場地租(借)用須知」規定租用教會舉行的婚禮,結婚雙方當事人,皆須為已受洗重生的基督徒;台北真理堂「場地安全規定」明文「本教會大樓內,不可有違背聖經真理的言語及行為,亦不可散布、張貼、傳講違背聖經真理的文字、圖像與聲音」。劉認為數十年甚至上百年來,台灣社會的各大宗教場所及神職人員,向來都常態性的、自由的拒絕對違反信仰教義的民眾或活動提供服務及場地,怎會發生宗教自由行使上的問題。劉宏恩認為,如果憲法特別以男女、性別作為適用平等原則時的可疑分類的目的,是基於歷史上女性在法律上及社會生活上結構性的弱勢地位,那麼基於同樣的目的考量,由於少數性傾向、例如同性性傾向的群體,在過往歷史上也有與女性類似、甚且可能更糟的「弱勢之結構性地位」,憲法第7條、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所稱的「性別」實應包含「性傾向」在內。他也指出,倘大法官基於尊重立法者形成自由的理由而不予以釐清,將可能造成「司法者表示要尊重立法者自由形成空間,但立法者又稱自己必須遵照過去大法官一夫一妻的解釋意旨」的矛盾,因此本案需要大法官解釋而不是留待立法者決定。 祁家威的補充理由狀引詩人里爾克(Rainer Maria Rilke)的話語「要一個人類去愛另一個人類,那或許是我們所有任務中最艱鉅的一項」,他認為人與人的親密與家庭關係往往必須經過許多考驗,因此需要法律和社會給予肯認和支持。祁說,他等這一天等了41年,希望釋憲的結果能引領台灣和這塊土地上的所有人迎向更溫暖、平等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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